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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政治改革进程中要注意的“暗礁”
作者:李开盛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10-1-27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7 8:19:00
阅读量:141次

  当前一部分人对政治改革持谨慎态度,似乎来自于这样一种担心:权力的分散与多元化很可能助长民族分裂势力,最终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统一。2008年的西藏3·14事件和2009年的新疆7·5事件发生后,都使得这种担忧看起来更具现实性。这部分人不是保守派,但秉持一种从屈辱的近代史中走过来的中国人往往都同情的理由:民主当然是好的,但如果民主将导致国家分裂的话,那么它还有什么价值呢?

  一

  这种担忧也并非杞人之虑,苏联的解体就是前车之鉴。上个世纪80年代戈尔巴乔夫启动的政治改革之所以失败,很大原因就是由于苏共政治权力的放松为那些倾向独立的加盟共和国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而分裂活动的加剧又反过来促使一部分人,特别是苏共内部的保守势力起来反对进一步的政治改革,于是有8·19事件的发生。经历此一事件,苏共元气大伤,戈尔巴乔夫的权威也彻底丧失,苏联解体遂至不可避免。

  当然,中国与苏联情况并不完全类似。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分离成功,是有赖于苏联宪法中规定了它们的分离权。这个权利还是列宁时期为鼓动沙俄各民族起来反抗沙皇统治和后来二月革命后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所允诺的,后来进入了宪法。在苏共集权体制下,这种分离权形同虚设,但一旦苏共权威不在,各加盟共和国就如同脱缰之马,以宪法权利作为自己争取独立的有利武器。而在中国,各地方,即使是民族自治地方,也并不拥有这种分离权的。相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一个民族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要从中国分离出去都是于法无据的。

  但中国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与苏联相似的,即都主要是通过党的组织系统来保证全国的政治完整与政令统一。从政府结构上来说,虽然地方也要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但在至关重要的地方领导人的任免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是由地方人大决定的,中央政府既无提名权,也无否决权。除了特区领导人外,也无须经过中央政府任命这一道程序。但在党的组织系统中,党章明确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由于党在政治生活的核心作用,就保障了中央在全国的权威以及全国政治完整与政治统一。

  可以说,中苏之间在央(中央政府或联盟政府)地(少数民族或加盟共和国)关系上的法律区别并不大,有的只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区别(分离权与自治权),而在政治上则是完全一样的(依靠党的组织与领导)。也正是这种相似性,提醒我们确实应该注意,中国在政治改革进程中存在的民族分裂问题这个“暗礁”。如果不能跨过这个“暗礁”,不但政治改革将止步不前,就连党内民主只怕也会难以推进,因为无论哪种党内的民主都意味着下级要有更多的发言权,特别是对上级党领导的真正选举权,而这与现有上级服从上级的架构在实质上是相背反的,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党作为全国统一政治权威的维系作用。

  二

  但是,只要明了世界各国政治发展趋势的人就会明白,以更多民主为特征的政治改革进程是不可逆转的。特别是在中国的情境下,不但越来越多的人明白这种民主权利的价值与重要性,就是许多现实的经济社会问题,如反腐败、贫富分化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加大政治改革进程来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抛弃那种以中止或拖延政治改革进程来回避民族分离问题“暗礁”的做法。拖延日久,政治改革的压力就越大,最终冲向民族问题“暗礁”的能量也就越大,造成的破坏性局面也就更严重。

  要避免“触礁”局面的最终出现,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在于两方面,一是要预先拆除民族问题这个“暗礁”,即消除藏独势力、疆独势力的生存土壤,从根本上消除它们借风起浪的能力与基础。这是一个需要另外专门论述的问题,此不赘述。二是要改变地方政府组织原则与架构,建立一个有机的全国政治统一体,改变唯一依赖党这个权威而来维系全国政治统一的局面,这样,即使政治改革进程触及民族问题“暗礁”,也如同多了一道保险,从而有利于防止出现类似于苏联解体那样的局面。

  要做到第二点,关键之处在于改变地方领导人的任免方式。对地方负责的民主选举这一原则是不能变,也不应该变的,但是中央政府应该拥有在一定情况下对地方领导人任命的否决权或是任期之中的撤销职务的权利。当然,这些情况必须是法定的,不得随意使用,主要是针对地方领导人否定宪法权威、意图分裂国家的行为。这有点像港澳特区,该给地方的自治权力必须给足,但该保留给中央的权力没有丝毫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这样,那些少数民族自治区域才既能保持全国政治统一的架构,又能享有更加充分的自治权利,从而削弱其中激进分子谋求独立的政治与社会基础。

  最后再回过头来看看苏联解体后的继承者俄罗斯联邦的情况,由于也长期困扰于地方分裂势力的问题,普京时期采取了加强中央直接权力的做法,明确规定联邦中央有权解除违反宪法的地方领导人的职务和解散不遵守联邦宪法的地方立法机构。特别是在2004年发生了“别斯兰人质”后,俄罗斯宣布取消地方行政长官的直接选举,改为经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俄联邦总统的提名选举产生。这些具体的做法中国不必照搬,特别是其中的对地方选举的限制有违反民主之嫌,但俄罗斯做法之中所反映出来的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改善和加强全国政治统一的路径却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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